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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妇幼健康精准诊疗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环审〔2025〕55 号)

时间:2025-09-30 17:34:01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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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妇幼保健院:

  你单位报来《韶关市妇幼健康精准诊疗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等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韶关市妇幼保健院拟投资13409.19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56万元),选址于武江区西联镇育才路1号(市妇幼保健院内二期地块),建设韶关市妇幼健康精准诊疗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本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栋妇幼健康精准诊疗中心综合楼,并内设DSA手术室、骨科手术室、DR室、CT室、生命起源科普体验馆、康复医学科训练区、康复医学科住院病房、中医科住院病房、内科住院病房、儿科住院病房、内镜中心、体检中心、护士值班室等。本项目建成后新增300个住院床位,劳动定员260人,实行每天24小时工作制,全年工作365天。

  本项目已取得《韶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韶关市妇幼健康精准诊疗中心综合楼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韶发改投审〔2024〕9号)。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的初审意见,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和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的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排至韶关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医疗废水经自建污水站处理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预处理标准后,排至韶关市第四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运营期污水处理站恶臭污染物排放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容许浓度”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尾气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二级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环保型设备,并对声源采用减震、隔声、吸声和消声等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依法依规妥善处置。

  (五)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污染物全过程管理,按照“源头控制、过程防控、跟踪监测、应急响应”相结合的原则,协同推进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护工作。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布局污染治理设施,分区采取防渗措施。

  (六)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科学规划、合理布置,精准识别、研判潜在的环境风险,制订并落实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环境事故应急体系,有效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防范环境事故发生。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杜绝突发环境事故的发生。

  (七)加强生态环境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各项规章制度,在施工期和运营期间要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主动发布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生态环境诉求。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三、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建设方案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拟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中DSA、CT、X光机等具有放射性的射线装置,应另外办理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四、你单位应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生态环境日常管理。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将优化和细化后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及概算纳入设计、施工、监理等招标文件及合同,明确责任。项目在投入运营或使用并产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依据现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完善相关的排污手续。项目建成运行后,你单位须按照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竣工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

  五、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由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武江分局负责。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30日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