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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财务
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5-09-29 15:39:40 来源:本网 访问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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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2024年度政府财务报告编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开展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财库〔2024〕3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开展 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报工作的通知》(粤财库〔2024〕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编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编制范围

部门财务报告的编制范围为部门及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不包括企业(集团)下属的事业单位],以及与同级财政部门有预算拨款关系的社会团体。对于经费自理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所列举办单位确认所属关系。涉及两个或以上举办单位的,按排序第一的举办单位确认,纳入该举办单位财务报告编制范围;如举办单位之间有协议、章程或管理办法约定的,按约定执行,不得重复编报。

二、工作内容

(一)市直部门组织编制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市直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规定,编制本单位财务报告,同时还应对所属单位财务报表进行合并,撰写财务分析,形成合并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组织编制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组织本级部门(单位)编制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

(三)县(市、区)财政部门编制2024年度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

县(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下发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有关规定,在组织编制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的基础上,编制本级政府2024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县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数据中应包含所辖乡镇政府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等情况。开发区(含园区)应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开发区地方政府的本级综合财务报告合并范围,与预决算管理相衔接。

三、编报要求

(一)精心组织编报,强化数据衔接。各单位、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业务培训,加强对政府财务报告编报操作指南相关文件的学习。加强与资产、债务管理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政府财务报告与国有资产报告、部门决算、财政总决算、地方政府债务统计报告之间的数据衔接,确保同口径数据一致。

(二)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基础管理。严格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细化核算内容,加强日常对账,组织做好部门内部交易事项对账抵销工作。推动在建工程转固,扎实做好政府股权投资、政府储备物资、保障性住房和应付工程款等会计核算。公共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加强交通、水利、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的核算入账工作。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及时清理往来事项,定期清查资产负债,未入账的资产负债要及时确认入账,确保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强化数据审核,提升报告质量。各部门应对本部门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负责,切实履行编报主体责任,认真按照填报要求和报告编制规定进行编制。加强部门内部的对账抵销和对所属单位的数据审核,不断提升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质量。运用资产负债等数据,深入开展分析研究,科学评价部门单位财务状况、运行情况,查找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提出改进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支撑。

四、报送要求

(一)市直部门

市直各部门应于2025年5月7日前通过政府财务报告系统上报本部门财务报告和报表的电子数据,审核通过后,于2025年5月31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送2024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加盖公章,以PDF形式报送至市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应于2025年5月7日前,通过政府财务报告系统上报县(市、区)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的电子数据。

审核通过后,各县(市、区)需书面报送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本地区编报的情况总结(加盖公章,以PDF形式上传),具体时间和报送路径另行通知。

五、其他事项

编报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市财政局国库科联系。业务联系人及电话:雷蕾、谢钰瑶,联系电话:0751-8176551,0751-8177114,0751-8177102;工程师运维电话:0751-8177122。

附件:1.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操作指南》的通知

2.政府财报操作手册(基层单位)

3.政府财报操作手册(部门财报)

4.政府财报操作手册(综合财报)

韶关市财政局

2025年4月16日


相关文件: